遺產申報時間-合法寶塔,祖先牌位,撿骨,風水鑑定,塔位買賣

遺產申報時間 - 合法寶塔 , 祖先牌位 , 撿骨 , 風水鑑定 , 塔位買賣 1.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的,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 3 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 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的,那麼申報期限應該是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3. 由法院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6 個月內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內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 1 個月內提出申報。 4.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 6 個月內辦理申報。 5.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 2 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 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前,如取得在臺戶籍成為臺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7. 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26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財政部 74.1.29 台財稅第 11162 號函) (財政部 82.5.12 台財稅第 820168380 號函) ( 財政部 89.6.9 台財稅第 890036052 號函 ) ( 財政部 89.5.19 台財稅第 0890031525 號函 ) ( 財政部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