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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修正-禮儀師,殯儀館,火葬場,塔位,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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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修正 - 禮儀師 , 殯儀館 , 火葬場 , 塔位 , 墓地 內政部令: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一定規模」 壹、修正目的 殯葬管理條例第 45 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本部於 101 年 7 月 1 日發布施行禮儀師管理辦法,爰於 104 年 3 月 12 日發布「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下稱本規模),以供遵循。 按本規模第 7 點規定:「禮儀師證書核發逾五百張,得檢討並修正本一定規模。」因發證已逾 500 張,爰修正本規模,擴大適用業者範圍,期使殯葬禮儀服務業能聘僱更多禮儀師,進而提升整體殯葬禮儀服務業專業素質,帶動我國葬俗之革新。另為避免對業界產生衝擊,並明定分為 5 階段實施。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按現行指標規定,係殯葬禮儀服務業符合「員工人數在 5 人以上」或「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以下同) 1,250 萬元以上」之一者,即應聘至少 1 名專任禮儀師,但以「登記資本額 1 億元以上」之業者優先適用。 二、本次修正,係規定符合「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或「以農會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之一者,即應聘用專任禮儀師,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分 5 年 5 階段實施: (一)屬「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者,逐年依業者資本額(或出資額)在「 1,0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上」及「 100 萬元以上」等不同規模級距,分別定其至少應聘專任禮儀師之人數。 (二)屬「農會」者,係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應聘至少 1 名,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少 2 名。 三、另為能因應全國禮儀師人數逐年增加,主管機關自應本權責適時檢討並合理調整專任禮儀師人數比例,爰刪除現行本規模第 7 點「禮儀師證書核發逾 500 張,得檢討並修正本一定規模」之規定。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意見。 相關附件: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相關連結: h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