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塔位,納骨塔,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祖先牌位,撿骨 ,風水墓地

繼承 - 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祖先牌位 , 撿骨 , 風水墓地 ● 拋棄繼承(民法 第 1174 條以下):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 限定繼承(民法 第 1165 條以下): 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對於未受償之債務,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 總結,【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 而【限定繼承】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若有剩下的財產,仍可繼承,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也無須繼承者再掏腰包付清。 ● 按民法第 1138 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父親死亡後,財產繼承權第一順位為配偶妻,再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親生子女(不管男女均可平分) . 若沒有子女,那配偶就要跟往生者的父母(第二順位)共同繼承,如往生者的父母也往生,那再由往生者的兄弟姐妹(第三順位)共同繼承,總歸一句話配偶不可能單獨繼承,除非往生者的親屬全部再見。 ● 至於繼承的比例分配,依民法第 1144 之規定為: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 ( 子女 ) 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則由祖父母均分 我們提供中部合法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個人靈位 , 祖先牌位 , 花園公墓 , 祖墳撿骨 ( 撿金 ) , 風水墓地鑑定 , 塔位買賣託售等諮詢服務 , 本公司秉持專業與誠信,全心協助家屬圓滿先人長眠居所之事宜 . 塔位 : 東海七福金寶塔 , 寶山寶塔 , 大度山寶塔 , 五湖園追思寶塔 , 寶覺寺 , 中台福座 , 東海藝術花園塔位 , 復活堂 , 大乘金寶塔 , 七星山地藏殿寶塔 , 金陵山 , 極樂淨土 ... 等等 . 墓園 : 東海花園公墓 , 台中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