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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扣除額-合法納骨塔,寶塔,祖先牌位,撿骨,風水墓地,塔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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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扣除額 - 合法納骨塔 , 寶塔 , 祖先牌位 , 撿骨 , 風水墓地 , 塔位買賣 財政部於近日公告指出, 2016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 ( 以下簡稱遺贈稅 ) 法規定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 免稅額:新台幣 1,200 萬元。   ( 一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89 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50 萬元以下部分。   ( 二 )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 493 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 123 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618 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 123 萬元。   二、贈與稅 -- 免稅額:每年 220 萬元。   財政部說明,依遺贈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的「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於 2009 年 1 月 23 日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時,調整為 1,200 萬及 220 萬元,因此其比較調整基期為 2009 年,又 2009 年適用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 98.26 ,與 2015 年適用的指數 103.59 相較,上漲 5.42 %,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毋需調整;至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 2014 年,又 2014 年適用的指數為 102.65 ,與 2015 年適用的指數 103.59 相較,上漲 0.92 %,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亦毋需調整。   ...

遺產免稅額-合法納骨塔,寶塔,祖先牌位,撿骨,風水墓地,塔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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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免稅額 - 合法納骨塔 , 寶塔 , 祖先牌位 , 撿骨 , 風水墓地 , 塔位買賣 年度 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 ( 每人 ) 註 1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每一申報戶 ) 註 2 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 ( 註 3) 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年滿 70 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單身者 有配偶者 106 88,000 132,000 90,000 180,000 128,000 27 萬 每人 25,000 每人 128,000 105 85,000 127,500 90,000 180,000 128,000 27 萬 每人 25,000 每人 128,000 104 85,000 127,500 90,000 180,000 128,000 27 萬 每人 25,000 每人 128,000 103 85,000 127,500 79,000 158,000 108,000 27 萬 每人 25,000 每人 108,000 102 85,000 127,500 79,000 158,000 108,000 27 萬 每人 25,000 每人 108,000 101 82,000 123,000 76,000 152,000 104,000 27 萬 每人 25,000 每人 104,000 100 82,000 123,000 76,000 ...

火化晉塔-合法納骨塔,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撿骨,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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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晉塔 - 合法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撿骨 , 風水 火葬習俗由來已久。在華夏文化裡,除了少數民族,如羌、氐族等自始即行火葬習俗外,在漢文化或儒家文化裡,並不認同火葬。但是,由於受到佛教荼毘的火葬觀念,以及遼、西夏、金等契丹、女真、黨項等民族的火葬習俗影響,火葬在宋、元時代的民間相當盛行。迄明、清兩朝,政府嚴令禁止,火葬習俗因而收斂,但餘風影響,直至現代。 臺灣火化進塔的喪葬儀節於出殯發引前,幾乎與土葬相同。從初終之禮、豎靈奉飯、報白訃告、居喪成服,至擇日入殮、做七法事,迄告別式奠禮等各項喪葬儀節,火葬與土葬並無不同。僅有的差別是,火葬用火化棺,土葬用土葬棺入殮。而火葬、土葬若有擇日,除了入殮、移柩、發引時辰外,土葬要擇定落葬入壙時刻,而火葬要擇定火化、晉塔時間。另土葬要擇地,而火葬要選妥火化後骨灰的安厝場所。 採行火化進塔儀式,是在出殯發引後,棺柩隨即運到火化場火化,於當天或翌日領取骨灰,並以骨灰罈裝封後,安奉在納骨塔內,安葬儀式即告完成。 一般而言,火化進塔比較不拘泥於傳統喪葬儀節,做法較為簡約。近年來更行「清淨靈」,於遺體火化後,即行「除服」,返家洗淨、安靈後,喪事大致完成。在實務上,火化進塔的花費較土葬節省許多。 火化後的骨灰,目前大部分都存放在公私立納骨塔或納骨牆、納骨涵內。也有極少部分再埋藏入土,築墳造墓。 我們提供中部合法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個人靈位 , 祖先牌位 , 花園公墓 , 墓園撿骨 ( 撿金 ) , 風水墓地鑑定 , 塔位買賣託售等諮詢服務 , 本公司秉持專業與誠信,全心協助家屬圓滿先人長眠居所之事宜 . 塔位 : 東海七福金寶塔 , 寶山寶塔 , 大度山寶塔 , 五湖園追思寶塔 , 寶覺寺 , 金陵山 , 中台福座 , 東海藝術花園塔位 , 復活堂 , 大乘金寶塔 , 七星山地藏殿寶塔 , 極樂淨土 ... 等等 . 墓園 : 東海花園公墓 , 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 大度山花園公墓 , 七星山紀念墓園 , 平安園 , 迦南園 , 德音園 , 十字園 , 榮美園 ( 台中市第一花園公墓 ). 免費諮詢 0800887580       蔡經理    ...

公墓殯儀館收費-合法納骨塔,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撿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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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殯儀館收費 - 合法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撿骨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502488221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委由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以下簡稱生命禮儀所)執行。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殯葬設施:指臺中市政府設置之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 ( 骸 ) 存放設施及其附屬相關設施。      二、本市籍市民:指使用公立殯葬設施之亡者,其死亡時戶籍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第四條  亡者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以本市籍市民收取費用:      一、配偶設籍於本市。      二、已埋葬於本市公、私立公墓或公有土地五年以上、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於本市私人土地之骨灰 ( 骸 ) ,申請使用本市火化        場及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已安奉於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二年以上。      四、持永久居留證,其居留證上之居留地址為本市之外國人。      五、查無戶籍資料者,以族譜、家族系統表或最原始之日治時期調查簿等相關文件所載之戶籍地為本市者,推定亡者之戶籍為本市。      六、持死產證明書,死產者其父或母設籍本市。 第五條  使用公立殯葬設施之費用,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附表規定分別向區公所或生命禮儀所繳納。      本市籍市民使用公立火化場遺體火化費之收費日期,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納骨櫃位以單櫃核計價金,第一次申請雙人、複數櫃者進塔時,使用櫃位應達申請櫃位之半數,並以單櫃價金乘計複數櫃位數量,一次    繳清;未使用之櫃位,先以本市籍市民收費。但嗣後使用者非本市籍市民或不符第四條各款規定者,應再補足差價。 第六條  非本市籍市民使用公立殯葬設施者,除樹葬、植存及灑葬按附表所列標準收費外,其餘按下列倍數,收取使用規費:      一、公墓:五倍。      二、骨灰 ( 骸 ) 存放設施:三倍。      三、殯儀館及火化場:二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