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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死亡給付-東海七福,大度山,五湖園,寶覺寺,中台,復活堂,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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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死亡給付 - 東海七福 , 大度山 , 五湖園 , 寶覺寺 , 中台 , 復活堂 , 大乘 (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 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 4.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5.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職災)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仍得請領死亡給付。其非因病癒而經本局自設或特約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亦同。 6. 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7.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核發殘廢或死亡給付。惟被保險人在領取殘廢給付後於退保一年內復因同一傷病死亡時,其死亡給付如優於殘廢給付時,受益人得請領其差額。 8.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老年給付期間,如發生死亡事故,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 9.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殘廢給付致保險效力終止後一年內復因同一傷病致死亡,其死亡給付如優於殘廢給付時,受益人得請領其差額。 (二)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2.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1)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

勞保死亡給付-合法塔位,寶塔,神主牌位,公墓,撿骨 ,風水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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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死亡給付 - 合法塔位 , 寶塔 , 神主牌位 , 公墓 , 撿骨  , 風水墓地 一、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二、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三、 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 四、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五、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職災﹞給付者, 1 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仍得請領死亡給付。其非因病癒而經本局自設或特約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 1 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亦同。 六、 自 87 年 4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 87 勞保 2 字第 017789 號函示之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 1 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七、 自 89 年 1 月 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 89 勞保 2 字第 0000324 號函示之日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本會 87 年 4 月 30 日 台 87 勞保 2 字第 017789 號函釋示規定,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 1 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規定核發殘廢或死亡給付。惟被保險人在領取殘廢給付後於退保 1 年內復因同一傷病死亡時,其死亡給付如優於殘廢給付時,受益人得請領其差額。 八、 自 90 年 9 月 1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 90 勞保 2 字第 004234 號函示之日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老年給付期間,如發生本會 8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