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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合法寶塔,祖先牌位,撿骨,風水鑑定,塔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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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 合法寶塔 , 祖先牌位 , 撿骨 , 風水鑑定 , 塔位買賣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1. 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繼承人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 3 年內(繼承發生日在 81 年 9 月 18 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民法第 1174 條) ( 84.7.19.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 我們提供中部合法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個人靈位 , 祖先牌位 , 花園公墓 , 墓園撿骨 ( 撿金 ) , 風水墓地鑑定 , 塔位買賣託售等諮詢服務 , 本公司秉持專業與誠信,全心協助家屬圓滿先人長眠居所之事宜 . 塔位 : 東海七福金寶塔 , 寶山寶塔 , 大度山寶塔 , 五湖園追思寶塔 , 寶覺寺 , 金陵山 , 中台福座 , 東海藝術花園塔位 , 復活堂 , 大乘金寶塔 , 七星山地藏殿寶塔 , 極樂淨土 ... 等等 . 墓園 : 東海花園公墓 , 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 大度山花園公墓 , 七星山紀念墓園 , 平安園 , 迦南園 , 德音園 , 十字園 , 榮美園 ( 台中市第一花園公墓 ). 免費諮詢 0800887580       蔡經理     0922884444    老人長照 http://www.bautar.com/news/279210 死亡證明書 http://www.bautar.com/news/279303 低碳禮廳 http://www.bautar.com/news/279151 告別式 http://www.bautar.com/news/278178 禮儀師管理辦法 http://www.bautar.com/news/274580 海葬 http://www.bautar....

拋棄繼承-塔位,墓地,納骨塔,神主牌位,寶塔,撿骨,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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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 塔位 , 墓地 , 納骨塔 , 神主牌位 , 寶塔 , 撿骨 , 風水 就是拒絕承受往生者生前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包括財產、債權和債務。這個手續必須在知悉親人過世兩個月內用書面向當地法院辦理,同時以書面知會其他承關係人,你已辦理拋棄繼承,如果其他繼承關係人也要拋棄繼承,也需要依同樣手續申請,若其中一關係人未申請,則會成為繼承人    1.依據民法第 1184 條的規定,當一個人死亡時,他在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就會由繼承人全部承受。    2.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繼承順序: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其他的繼承人依照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等,不分男女,不分出嫁與否,也不分親生或收養)、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3.在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時,家屬必須依據民法第 1174 條規定「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請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與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以及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書面,或者寫一份拋棄繼承聲明書,請對方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已收到通知,如能附上印鑑證明更好,或者用存證信函通知,將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回執一附在聲請狀上,送交法院收發室,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法院就會給繼承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有了這個函文,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也不用怕自己的固有財產被強制執行了。 我們提供中部合法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個人靈位 , 祖先牌位 , 花園公墓 , 墓園撿骨 ( 撿金 ) , 風水墓地鑑定 , 塔位買賣託售等諮詢服務 , 本公司秉持專業與誠信,全心協助家屬圓滿先人長眠居所之事宜 . 塔位 : 東海七福金寶塔 , 寶山寶塔 , 大度山寶塔 , 五湖園追思寶塔 , 寶覺寺 , 中台福座 , 東海藝術花園塔位 , 復活堂 , 大乘金寶塔 , 七星山地藏殿寶塔 , 金陵山 , 極樂淨土 ... 等等 . 墓園 : 東海花園公墓 , 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 大度山花園公墓 , 七星山紀念墓園 , 平安園 , 迦南園 , 德音園 , 十字園 , 榮美園 ( 台中市第一花園公墓 ). 免費諮詢 0800887580       蔡經理 ...

拋棄繼承-中部塔位,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祖先牌位,公墓,撿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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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 中部塔位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祖先牌位 , 公墓 , 撿骨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1. 管轄法院:   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44 條) 2. 繼承順序: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I.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II. 父母(不含繼父母)。 III. 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其子女無繼承權)。 IV.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補充說明: I.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II.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III.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IV.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3. 辦理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 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4. 辦理方式: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詳後述應備文件 ) ,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