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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生前契約-七福,寶山,大度山,五湖園,金陵山,復活堂,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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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生前契約 - 七福 , 寶山 , 大度山 , 五湖園 , 金陵山 , 復活堂 , 大乘 消費者購買生前契約,除了考慮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的信譽、服務品質和契約內容、價格外,最基本的是要先弄清楚該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是否合法。合法,才能保障自己基本的權益。 有關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管理法令,主要是「殯葬管理條例」第 44 條,條文的重點是「一定規模」、「交付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管理條例」第 44 條:「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一定規模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須具一定規模之殯葬服務業,才能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謂「一定規模」,依內政部之規定為: (1) 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3) 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 (4)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 公司或商號經銷者,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5) 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 (6) 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 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       2. 交付信託 「殯葬管理條例」第 44 條:「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該將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本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所稱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殯葬服務業依本條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