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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殯葬,喪葬,撿骨,遷葬,安靈,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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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 - 殯葬 , 喪葬 , 撿骨 , 遷葬 , 安靈 , 塔位 壹、修正目的 禮儀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 101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規範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本次修正係因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及其認定作業程序等規定,涉及民眾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等重大權益事項,宜予以提升其法規位階,又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身心障礙者不得申請擔任禮儀師之要件,與推動殯葬專業證照制度及考量實務運作,爰修正辦法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為保障民眾權益,提升「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的法規位階,於辦法新增「殯葬相關專業課程列表」。另為尊重大學自治精神並簡化行政程序,自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不再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作業程序」組成審查小組認定各校開設課程是否符合規定,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之課程,其科目名稱與辦法附表科目名稱相同,且授予 2 學分以上者,即可認定為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以前已認定殯葬相關專業課程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繼續開設者,仍得認定為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為免有牴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相關法律之虞,修正刪除身心障礙者不得申請擔任禮儀師之要件。(修正條文第 5 條) 三、為維護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品質及掌握專業教育訓練辦理狀況,修正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辦理機關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之。同時為推動殯葬專業證照制度,對於已經申換禮儀師證書者,應鼓勵其申請換發禮儀師證書,爰刪除禮儀師證書逾期未申請換發者,應自期滿後六個月,方可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之限制。(修正條文第 8 條) 四、為確保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切合禮儀師實務及需求,明訂專業教育訓練之課程類別,並規定申請換發禮儀師證書者,應接受各款課程至少 5 小時。(修正條文第 8 條之 1 ) 五、避免與禮儀師證書屆期「換發」程序混淆,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之「換發」及遺失或滅失之「補發」,統一申請程序名稱為「補發」。(修正條文第 10 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安靈-中部塔位,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個人靈位,祖先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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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靈 - 中部塔位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個人靈位 , 祖先牌位   返主拜懺後設靈桌,上置魂身(仿死者紙像)、魂帛,兩帝置桌頭嫺(紙製僕婢各一),魂帛前置香爐、靈燭、油燈等物件,桌旁放幢幡,稱「靈」或「安靈」。富者僱「糊紙匠」設富麗孝堂,俗稱「結靈壇」。靈位於除靈時撤除,靈桌往昔多棄於效外。 1. 孝飯:自靈時起,每日早晚於前供飯(飯上插箸一雙,菜湯一碗)及洗臉盆、毛巾,稱「拜孝飯」,祭拜燒冥紙。拜孝飯時女眷須於靈前哀哭,曰「叫起叫睏」一直至除靈止。 2. 做七:死後每隔七日,做七一次,稱「做七」。做七應備牲醴菜肴奠祭。倘遇農曆初七、十七、二十七,稱「撞七」,提前一日半夜做七。死後第七日稱第七日稱「頭七」,俗以死者此日始知己死,亡靈將歸宅哀哭,故於午夜後即哀哭致祭至中午,前延請道僧誦經,開魂路,舉行法懺。二、四、六七為小七,奠祭從簡。三七為「查某子(女兒)七」應早出嫁女兒奠祭,仍請道僧誦經做功德,儀式隆重。五七為「查某孫仔(姪女)七」或稱「親房七」由族親致祭。七七為尾七,仍請道僧法懺奠祭。   做七除上壽者照七七四十九日為尾七外,未上壽者即俗所謂「死人快過日」,一般多自二七起短為六日,因此實則做尾七為第四十三日。 我們提供中部合法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個人靈位 , 祖先牌位 , 花園公墓 , 墓園 撿骨(撿金) , 風水墓地鑑定 , 塔位買賣託售等諮詢服務,本公司秉持專業與誠信,全心協助家屬圓滿先人長眠居所之事宜. 塔位:東海七福金寶塔,寶山寶塔,大度山寶塔,五湖園追思寶塔,寶覺寺,中台福座,東海藝術花園塔位,復活堂,大乘金寶塔,七星山地藏殿寶塔, 金陵山, 極樂淨土...等等. 墓園:東海花園公墓,台中寶山紀念墓園,大度山花園公墓,七星山紀念墓園,平安園,迦南園,德音園,十字園,榮美園(台中市第一花園公墓). 免費諮詢0800887580        蔡經理      0922884444   中華      0985884444亞太 寶覺寺 http://www.bau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