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海葬骨灰」標籤的文章

海葬骨灰-合法塔位,納骨塔,靈骨塔,寶塔,祖先牌位,公墓,撿骨

圖片
海葬骨灰 - 合法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祖先牌位 , 公墓 , 撿骨 基隆市海上骨灰拋灑實施辦法 ( 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海上骨灰拋灑之實施事宜,依殯葬管理條 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下列海域不得實施骨灰拋灑: 一 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 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 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四 其他有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經本府公告之海域。 第 三 條 實施海上骨灰拋灑,經基隆市轄內港口出海者,應於拋灑三日前,向本市市立殯葬管理所申請許可。 第 四 條 申請實施海上骨灰拋灑,其申請人以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為限。但受 死亡者生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申請實施海上骨灰拋灑,應具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與亡者身分關係或前條但書之委託關係證明文件。 四 骨灰經再處理證明文件。 五 預定搭乘船舶之合法證明文件。 六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 六 條 實施海上骨灰拋灑,應經申報進出港口管理機關核准,始得進出港口。 第 七 條 海上骨灰拋灑,以裝入容器方式為之者,其容器長、寬、高均不得超過二 十公分,材質應為易於溶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經本府認定有必要者,應檢附容器成分分析資料。 第 八 條 殯葬管理所辦理實施骨灰拋灑之申請,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其應登載 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與通訊處及其與亡者之 關係。 二 亡者之姓名、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三 骨灰拋灑日期。 四 申請出海港。 五 所搭乘船舶。 六 其他經本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登記簿除由殯葬管理所永久保存外,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 度實施海上骨灰拋灑登記資料函送本府備查。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我們提供中部合法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個人靈位 , 祖先牌位 , 花園公墓 , 墓園撿骨 ( 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