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海葬-祖先牌位,神主牌位,靈位,個人牌位,塔位

台中海葬 - 祖先牌位 , 神主牌位 , 靈位 , 個人牌位 , 塔位 臺中市骨灰海上拋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宗字第 1020044904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中市生綜字第 1060101534 號號函修正 一、本實施要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臺中市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海上骨灰拋灑,不得於下列海域為之: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有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之海域。 三、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得視需要於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海上拋灑,其所用船舶應以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為限;家屬自行申請骨灰海上拋灑時亦同。 前項船舶應於出海前依有關規定向出海港負責安全檢查任務之海岸巡防機關報驗,並須經由設有檢查單位之港口(檢查處、站、所)接受檢查後始准出海。 四、實施骨灰海上拋灑之程序步驟及期程如下: (一)實施骨灰海上拋灑十日前,應洽妥預訂搭乘之合法船舶及申請出港許可證明。 (二)實施骨灰海上拋灑七日前,應辦妥海上骨灰抛灑許可證明。 (三)實施骨灰海上拋灑當日,應辦妥人員進出港口安檢及船舶進出港口查驗。 五、實施骨灰海上拋灑,登船家屬應於出海前向海巡機關申請登記核准,出海當日應備足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海巡機關查驗。 六、實施骨灰海上拋灑,亡者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 七、申請骨灰海上拋灑許可證明,由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 內親屬為限,並於實施七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 申請: (一)骨灰海上拋灑申請書二份。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原本(查核)、影本二份(存檔)。 (三)火化許可證明、骨灰(骸)遷出證明或起掘證明及骨灰骸再處 理證明。 (四)非參加本處骨灰海上拋灑聯合奠祭者,應檢附預訂搭乘船舶之合法證明文件及出港許可證明。 八、本處受理骨灰海上拋灑案件,應逐案登載下列資料並建置檔案永久保存: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與通訊處及其與死者之關 係。 (二)亡者之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