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塔位,納骨塔,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撿骨,風水墓地

農保 - 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撿骨 , 風水墓地 為增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根據行政院指示,參照開辦勞工保險前例,以行政命令訂頒「台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自民國 74 年 10 月 25 日起試辦農民健康保險,由台灣省政府選定組織健全,財務結構良好,人員配置適當及其轄區醫療資源充足的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依農會法第 12 條規定入會的會員為限,不包括贊助會員,被保險人初次投保無最高年齡限制。 對於試辦地區的農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和醫療照顧,因此廣受農民的歡迎與接納,未參加試辦地區則咸盼早日實施,經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 76 年 10 月 25 日起第 2 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擴大投保地區,對初次投保之農民年齡,規定不得超過 70 歲,但原已加保者不在此限。台北巿、高雄巿及福建省的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奉行政院於民國 76 年 10 月 25 日核准,比照台灣省第 2 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要點之規定,參加試辦農民健康保險。台灣省政府為貫徹照顧農民之政策目標,復報奉行政院核准,自民國 77 年 10 月 25 日起全面試辦農民健康保險並取消初次投保不得超過 70 歲之限制,所有農民乃同蒙其惠。 農民健康保險第 1 期試辦(民國 74 年 10 月 25 日至 76 年 10 月 24 日)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 5%~7% ,鑑於農民健康保險係屬試辦性質,衡酌農民的負擔能力,保險費率乃從低訂定為 5.8% ,農民負擔極低。農民健康保險第 2 期試辦(民國 76 年 10 月 25 日至民國 78 年 6 月 30 日)保險費率調整為 6.5% 至 8.5% ,實施之保險費率訂為 6.8% 。 農民健康保險試辦期間(民國 74 年 10 月 25 日至 78 年 6 月 30 日)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50% ,被保險人負擔 40% ,投保農會負擔 10% ,保險給付項目為疾病、傷害、生育及喪葬補助費,疾病、傷害包括門診、住院之醫療給付,生育給付本人及配偶分娩均按月投保金額給予 2 個月之現金給付,喪葬補助按月投保金額給付 5 個月。 嗣中央根據此項試辦成效,以農民健康保險涉及農民權利和義務,亟宜立法以落實制度,於是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 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