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合法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祖先牌位,撿骨 ,風水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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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法律並沒有規定遺囑內容要寫上受遺贈人的那些資料才會發生效力,所以只要您的遺囑中有提到受遺贈人的名字以及諸如生日、身分證字號、戶籍、當初您教他們的時候他們的班級學號等等可供特定受贈人身分的資料,又沒有違法或是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等會造成條款無效的情況(例如遺贈走私槍械啦、毒品啦之類的)依法就符合遺贈的格式了。
但依照民法規定,在某些情形下,遺贈的效力會受到影響:
1.受遺贈人在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的話,遺贈不生效力。(第1201條)
2.您要遺贈的財產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您的,該一部分遺贈就無效;如果全部都不屬於您,則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第1202條)
3.如果因為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造成您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該權利遺贈給受遺贈人(第1203條)
還有兩點可能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下列兩點:
4.如果您留有債務,則在將您的遺產清債債務完畢之前,繼承人不能將您的遺贈交付受遺贈人。(第1160條)所以如果清償債務之後該動產已經不屬於您的了,則同上述2.所述,遺贈無效。
5.最後,雖說您沒有婚姻及兒女,但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沒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時候,依序您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可以繼承財產,如果您的遺贈造成繼承人的特留分被侵害的時候,您的繼承人可以向受遺贈人請求扣減。(第1225條)但是受贈人雖然需要將扣減額交付給繼承人,您的遺贈仍然是有效的。
補充法條如下,供您參考
第 1223 條 (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第 1138 條(繼承人之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繼承人應繼分之計算)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但依照民法規定,在某些情形下,遺贈的效力會受到影響:
1.受遺贈人在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的話,遺贈不生效力。(第1201條)
2.您要遺贈的財產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您的,該一部分遺贈就無效;如果全部都不屬於您,則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第1202條)
3.如果因為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造成您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該權利遺贈給受遺贈人(第1203條)
還有兩點可能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下列兩點:
4.如果您留有債務,則在將您的遺產清債債務完畢之前,繼承人不能將您的遺贈交付受遺贈人。(第1160條)所以如果清償債務之後該動產已經不屬於您的了,則同上述2.所述,遺贈無效。
5.最後,雖說您沒有婚姻及兒女,但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沒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時候,依序您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可以繼承財產,如果您的遺贈造成繼承人的特留分被侵害的時候,您的繼承人可以向受遺贈人請求扣減。(第1225條)但是受贈人雖然需要將扣減額交付給繼承人,您的遺贈仍然是有效的。
補充法條如下,供您參考
第 1223 條 (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第 1138 條(繼承人之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繼承人應繼分之計算)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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