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合法塔位,寶塔,神主牌位,祖先牌位,撿金 ,風水墓地,塔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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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時之注意事項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遺囑依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述遺囑。其實立遺囑人自己識字並略暗法律,採「自書遺囑」方式就可以了。民法第1190條有規定,自書遺囑為「要式行為」,應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採用此方式者,有下列幾點必須注意:
一、自書遺囑之簽名為特別規定,只能「親自簽名」,不得以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
二、自書,即謂遺囑人親自書寫之意,故以打字機、電腦等所作之遺囑,即使是為立遺囑人親自撰稿,亦不得稱之為自書遺囑。
三、自書遺囑若一式多份,不可用影印代替,應以複寫紙複寫,並須重新親簽。
四、塗改時避免用修正液修正,應直接槓除後依民法規定處理。
五、自書遺囑不需要用五言絕句或七言絕句押韻來寫,一般白話文即可。
六、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但最好要有遺囑執行人或遺囑保管人為宜。
七、保險單的受益人可以用遺囑來變更,保險法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就因卡在通知的義務上,致實際上用遺囑來變更受益人並不十分可行,建議還是以契約在生前變更較為妥 當,以免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時,保險公司不負責任。
八、以遺囑處分遺產,仍不得違反特留分,為免利害關係人提起〝確認遺囑真偽之訴〞,被繼承人之遺囑宜經公證並指定多順位之遺囑執行人。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遺囑依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述遺囑。其實立遺囑人自己識字並略暗法律,採「自書遺囑」方式就可以了。民法第1190條有規定,自書遺囑為「要式行為」,應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採用此方式者,有下列幾點必須注意:
一、自書遺囑之簽名為特別規定,只能「親自簽名」,不得以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
二、自書,即謂遺囑人親自書寫之意,故以打字機、電腦等所作之遺囑,即使是為立遺囑人親自撰稿,亦不得稱之為自書遺囑。
三、自書遺囑若一式多份,不可用影印代替,應以複寫紙複寫,並須重新親簽。
四、塗改時避免用修正液修正,應直接槓除後依民法規定處理。
五、自書遺囑不需要用五言絕句或七言絕句押韻來寫,一般白話文即可。
六、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但最好要有遺囑執行人或遺囑保管人為宜。
七、保險單的受益人可以用遺囑來變更,保險法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就因卡在通知的義務上,致實際上用遺囑來變更受益人並不十分可行,建議還是以契約在生前變更較為妥 當,以免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時,保險公司不負責任。
八、以遺囑處分遺產,仍不得違反特留分,為免利害關係人提起〝確認遺囑真偽之訴〞,被繼承人之遺囑宜經公證並指定多順位之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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