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中部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祖先牌位,墓園撿骨 ,風水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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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
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2)公證遺囑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
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應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
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
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將其密封,
於封面上記明遺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加蓋職章後,
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
於有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請求人之繼受人或就公證遺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亦得向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有無第一項之遺囑並請求閱覽。
前二項之規定,於其他遺囑之公、證證,準用之。
(3)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
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
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4)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
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
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
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2)公證遺囑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
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應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
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
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將其密封,
於封面上記明遺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加蓋職章後,
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
於有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請求人之繼受人或就公證遺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亦得向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有無第一項之遺囑並請求閱覽。
前二項之規定,於其他遺囑之公、證證,準用之。
(3)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
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
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4)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
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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