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中部寶塔,神主牌位,祖先牌位,公墓,撿骨 ,風水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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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為民法繼承編中一重要的制度,該制度的立法用意乃基於對於繼承期待權之尊重與公平之原理,認為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承繼其亡父生存時所可得之應繼分,乃保護被代位人之繼承期待利益,並符合公平之原則。依民法第 113 條規定「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故若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此身故保險金即將被視為遺產,自有民法繼承編之適用。而當其中一法定繼承人不幸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繼承法上『同時存在』之原則,此法定繼承人自無法繼承該筆保險金,惟法律為保護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期待權,特設定「代位繼承」之制度,以維公平原則。「代位繼承」的性質究竟為何?學說上約有兩說:甲說:(固有權說)係以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即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代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乙說:(代位權說)即代位繼承人係承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亦即代替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為繼承。目前實務及學說所採見解皆為一致,皆採固有權說。即代位繼承人本於其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故此例中有代位繼承之問題。因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故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其受益人,惟被保險人已無配偶,故應由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均分之,而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位之法定代理人係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親等之遠近,較近者為被保險人之子女,故本應由被保險人之二個子女均分,但因其中一法定繼承人已先身故,故其子女依民法繼承之觀念便可代位繼承。再依所採為固有權說之緣故,代位繼承人係本其固有之權利而為繼承,因此此身故保險金即應由石有幸、賴平、賴長三人均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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