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生前契約-七福,寶山,大度山,五湖園,金陵山,復活堂,大乘


合法生前契約-七福,寶山,大度山,五湖園,金陵山,復活堂,大乘
消費者購買生前契約,除了考慮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的信譽、服務品質和契約內容、價格外,最基本的是要先弄清楚該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是否合法。合法,才能保障自己基本的權益。

有關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管理法令,主要是「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條文的重點是「一定規模」、「交付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一定規模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須具一定規模之殯葬服務業,才能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謂「一定規模」,依內政部之規定為:
(1) 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3) 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
(4)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
公司或商號經銷者,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5) 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
(6) 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 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
     
2. 交付信託
「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該將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本條例第44條第1項所稱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殯葬服務業依本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時,應以確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得以履行、維護消費者權益為意旨。」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殯葬服務業因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先一次或分次收取之費用,應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依比例交付信託。」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依本條例第33條第1項提撥款項及第44條第1項預收費用交付信託之情形,得隨時派員查核其業務及財務狀況。」

3. 定型化契約範本
殯葬服務業者販售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或是消費者購買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消費者與殯葬服務業者雙方自是要簽訂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在實務上,一般殯葬服務業所提供的契約,都屬於定型化的契約。對於這份契約的內容,內政部除了規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同時也公布了契約範本: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自用型)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家用型) 

4.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事項:
(1) 當事人及其聯絡方式
(2) 契約審閱期間
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應予載明不得少於五日。
(3) 契約標的
(4) 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契約
殯葬服務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5) 服務內容與服務範圍
(6) 對價與付款方式。
(7) 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8) 服務程序與分工。
(9) 契約執行人之指定。
(10) 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11) 消費者之親友對契約應予尊重。
(12) 專任服務人員。
(13) 同級品之替換。
(14) 預收款交付信託。
(15) 遲延繳款之處理。
(16) 契約之完成及效力。
(17) 契約之檢視與修改。
(18) 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
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消費者得以書面向殯葬服務業者解除契約,該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    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契約簽訂逾十四日,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終止日起    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該消費者全部價款之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該消費者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     (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但殯葬服務業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19) 履約責任之轉讓。
(20) 違約之處理。
(21) 聯絡資訊變動之通知與資料保密。
(22) 管轄法院。
(23) 契約分存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不得應記載事項:
(1) 不得約定廣告文字、圖片或服務項目僅供參考。

(2) 不得於契約服務項目中使用概念模糊或不確定之名詞,例如「喪禮一場」或「禮儀人員一組」。

(3) 不得約定日後因貨幣升、貶值、通貨膨脹或信託財產運用之損失等事由得要求消費者另為金錢之給付。

(4) 不得約定殯葬服務業者得因實際情形片面變更提供服務品項而消費者不得異議。

(5) 不得約定契約所載服務項目消費者若未使用則視同放棄,且不得更換。

(6) 不得排除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之權利。

(7) 不得約定簽約後消費者須將契約交由業者留存。

(8)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事項:
(1)當事人及其聯絡方式
(2)契約審閱期間。
(3)契約標的。
(4)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契約。
(5)服務內容與服務範圍。
(6)對價與付款方式。
(7)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8)服務程序與分工。
(9)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10)專任服務人員。
(11)同級品之替換。
(12)預收款交付信託。
(13)遲延繳款之處理。
(14)契約之完成及有效期間。
(15)契約之檢視與修改。
(16)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
(17)履約責任之轉讓。
(18)違約之處理。
(19)聯絡資訊變動之通知與資料保密。
(20)管轄法院。
(21)契約分存。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約定廣告文字、圖片或服務項目僅供參考。

(2)不得於契約服務項目中使用概念模糊或不確定之名詞,例如「喪禮一場」或「禮儀人員一組」。

(3)不得約定日後因貨幣升、貶值、通貨膨脹或信託財產運用之損失等事由得要求消費者另為金錢之給付。

 (4)不得約定殯葬服務業得因實際情形片面變更提供服務品項而消費者不得異議。

(5)不得約定契約所載服務項目消費者若未使用則視同放棄,且不得更換。

(6)不得排除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之權利。

(7)不得約定簽約後消費者須將契約交由業者留存。

(8)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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