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扣除額-合法塔位,寶塔,神主牌位,祖先牌位,撿骨 ,風水墓地
遺產扣除額 - 合法塔位 , 寶塔 , 神主牌位 , 祖先牌位 , 撿骨 , 風水墓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45 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5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 距屆 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45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 棄繼 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11 萬元。 四、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福利法第 3 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 定之 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 557 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5 萬元,其兄弟姊妹中 有未 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45 萬元。 六、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 地上 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 十、 、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 111 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之規定;前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之扣除。」 我們提供中部合法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個人靈位 , 祖先牌位 , 花園公墓 , 祖墳撿骨 ( 撿金 ) , 風水墓地鑑定 , 塔位買賣託售等諮詢服務 , 本公司秉持專業與誠信,全心協助家屬圓滿先人長眠居所之事宜 . 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