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血-合法塔位,寶塔,神主牌位,祖先牌位,撿骨,風水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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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注意事項
中華血液基金會捐血準則
*奉衛生署規定,捐血需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駕照...等有附記身份證字號之照片證件),當您經過初步體驗,包括問診、測量血壓、體重、血色素等,始得接受捐血。
一、年齡:
(一)十七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未滿十七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並經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捐血。
(三)逾六十五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始得捐血。
二、體重:
(一)女性應四十五公斤以上,男性應五十公斤以上。
(二)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及分離術血漿者,應五十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三七˙五度。
四、血壓:
收縮壓九○\一六○毫米汞柱,舒張壓五○\九五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於三0或高於九○毫米汞柱,須經醫師許可。
五、血液檢查:
(一)血紅素:男性十三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一˙○五四)。
女性十二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一˙○五二)。
(二)血小板:捐血小板者,其血小板數目應在15×10,000/mm3以上。
(三)白血球:捐白血球者,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3,000/mm3以上。
(四)血漿總蛋白:捐血漿者,應於首次捐血暨每隔半年加驗血漿總蛋白量,其血漿總蛋白應在 6g/d1以上。
六、捐血量及捐血間隔:
(一)每次捐血以二五○毫升為原則,但體重六○公斤以上者,每次捐血得為五○○毫升。
(二)每次捐血二五○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每次捐血五○○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但男性年捐血量應在一、五○○毫升以內;女性年捐血量應在一、○○○毫升以內。
(三)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或分離術血漿者,每次之間隔為二星期。
(四)捐分離術血漿量每次以五○○毫升為限,其全年捐血漿量不得超過十二公升。
七、捐血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捐血:
(一)婦女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後)六個月以內者。
(二)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
(三)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四)四週內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口服)等活性減毒疫苗者。
(五)六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六)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消化道潰瘍出血、高血壓、腎臟病、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過敏病症者。
(七)自瘧疾疫區回國一年內暫緩捐血或曾在三年內罹患瘧疾者。
(八)曾在七十二小時內拔牙者。
(九)曾在五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不得捐血小板。
(十)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民國六十九年至八十五年間曾在英國輸血或曾至英國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個月者,或民國六十九年以後曾於歐洲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五年者。
(十三)經通報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於治療痊癒後,未逾三個月內者。
(十四)曾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密切接觸,於最後接觸日起一個月內者。
(十五)自有地區性傳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地區回國後一個月內者。
八、捐血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曾有吸毒、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高危險群者(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同性戀、雙性戀及血友病患)。
(四)曾為AIDS患者及前款所稱AIDS高危險群之性伴侶者。
(五)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六)曾罹患庫賈氏病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親生殖腺素(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者、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CJD)患者。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康標準項目。
中華血液基金會捐血準則
*奉衛生署規定,捐血需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駕照...等有附記身份證字號之照片證件),當您經過初步體驗,包括問診、測量血壓、體重、血色素等,始得接受捐血。
一、年齡:
(一)十七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未滿十七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並經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捐血。
(三)逾六十五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始得捐血。
二、體重:
(一)女性應四十五公斤以上,男性應五十公斤以上。
(二)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及分離術血漿者,應五十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三七˙五度。
四、血壓:
收縮壓九○\一六○毫米汞柱,舒張壓五○\九五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於三0或高於九○毫米汞柱,須經醫師許可。
五、血液檢查:
(一)血紅素:男性十三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一˙○五四)。
女性十二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一˙○五二)。
(二)血小板:捐血小板者,其血小板數目應在15×10,000/mm3以上。
(三)白血球:捐白血球者,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3,000/mm3以上。
(四)血漿總蛋白:捐血漿者,應於首次捐血暨每隔半年加驗血漿總蛋白量,其血漿總蛋白應在 6g/d1以上。
六、捐血量及捐血間隔:
(一)每次捐血以二五○毫升為原則,但體重六○公斤以上者,每次捐血得為五○○毫升。
(二)每次捐血二五○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每次捐血五○○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但男性年捐血量應在一、五○○毫升以內;女性年捐血量應在一、○○○毫升以內。
(三)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或分離術血漿者,每次之間隔為二星期。
(四)捐分離術血漿量每次以五○○毫升為限,其全年捐血漿量不得超過十二公升。
七、捐血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捐血:
(一)婦女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後)六個月以內者。
(二)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
(三)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四)四週內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口服)等活性減毒疫苗者。
(五)六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六)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消化道潰瘍出血、高血壓、腎臟病、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過敏病症者。
(七)自瘧疾疫區回國一年內暫緩捐血或曾在三年內罹患瘧疾者。
(八)曾在七十二小時內拔牙者。
(九)曾在五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不得捐血小板。
(十)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民國六十九年至八十五年間曾在英國輸血或曾至英國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個月者,或民國六十九年以後曾於歐洲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五年者。
(十三)經通報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於治療痊癒後,未逾三個月內者。
(十四)曾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密切接觸,於最後接觸日起一個月內者。
(十五)自有地區性傳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地區回國後一個月內者。
八、捐血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曾有吸毒、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高危險群者(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同性戀、雙性戀及血友病患)。
(四)曾為AIDS患者及前款所稱AIDS高危險群之性伴侶者。
(五)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六)曾罹患庫賈氏病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親生殖腺素(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者、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CJD)患者。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康標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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