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管理辦法-殯葬,喪葬,撿骨,遷葬,安靈,塔位



禮儀師管理辦法-殯葬,喪葬,撿骨,遷葬,安靈,塔位
壹、修正目的
禮儀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10171日修正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規範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本次修正係因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及其認定作業程序等規定,涉及民眾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等重大權益事項,宜予以提升其法規位階,又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身心障礙者不得申請擔任禮儀師之要件,與推動殯葬專業證照制度及考量實務運作,爰修正辦法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為保障民眾權益,提升「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的法規位階,於辦法新增「殯葬相關專業課程列表」。另為尊重大學自治精神並簡化行政程序,自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不再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作業程序」組成審查小組認定各校開設課程是否符合規定,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之課程,其科目名稱與辦法附表科目名稱相同,且授予2學分以上者,即可認定為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以前已認定殯葬相關專業課程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繼續開設者,仍得認定為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修正條文第2條)
二、為免有牴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相關法律之虞,修正刪除身心障礙者不得申請擔任禮儀師之要件。(修正條文第5條)
三、為維護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品質及掌握專業教育訓練辦理狀況,修正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辦理機關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之。同時為推動殯葬專業證照制度,對於已經申換禮儀師證書者,應鼓勵其申請換發禮儀師證書,爰刪除禮儀師證書逾期未申請換發者,應自期滿後六個月,方可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之限制。(修正條文第8條)
四、為確保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切合禮儀師實務及需求,明訂專業教育訓練之課程類別,並規定申請換發禮儀師證書者,應接受各款課程至少5小時。(修正條文第8條之1
五、避免與禮儀師證書屆期「換發」程序混淆,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之「換發」及遺失或滅失之「補發」,統一申請程序名稱為「補發」。(修正條文第10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7-05-24 1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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