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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 (農保)-合法塔位,納骨塔,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撿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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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 ( 農保 )- 合法塔位 , 納骨塔 , 靈骨塔 , 寶塔 , 神主牌位 , 撿骨 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死亡 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 153,000 元) 。 三、請領手續: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 。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被保險人 2 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 ( 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 。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 四、      服務電話:      總機: (02)2396-1266 轉分機: 2330 五、      注意事項: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 2 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有 2 人以上同時請領而發生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依內政部於 97 年 1 月 17 日 台內社字第 097005410 號令規定略以,本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 1 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本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公布後,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依內政部 95 年 5 月 19 日 台內社字第 0950081006 號函示精神,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 1 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按該函示避免社會保險資源浪費之意旨,並參照農保